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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代理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曾代理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2018年8月,张某某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行使,当行使到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由东向西的机动车发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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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张某某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行使,当行使到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由东向西的机动车发生碰撞

2018年8月,张某某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行使,当行使到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由东向西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张某某收到伤害,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因闯红灯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得知,李某的机动车仅投保了交强险。张某某受伤后由救护车送到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7800元,以及其他费用5800元。此次事故所产生的费用交强险和李某赔偿了张某某的全部损失。但张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某的人身损害进行伤残鉴定,法院受理后依法委托某某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后某某机构认定张某某构成7级伤残。张某某诉求李某赔偿伤残赔偿金、营养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共计20余万元,但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没有履行义务。我代理案件后通过积极调查李某的财产情况以及联系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得知张某某名下有存款以及房产若干,我向张某某表明在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下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张某某表示可以协商处理,后双方经过协商,李某赔偿了张某某的损失。此案件的成功解决收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